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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热水器起火赔了一万五
文章时间:2004-07-06 09:24:29 来源:北京青年报/程婕
消费者张某在大中电器买了一台神州牌燃气热水器,结果使用过程中热水器起火,张某被烧伤住院。昨天,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大中电器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5525元。

  2003年2月25日,张某在大中电器公司洋桥店购买神州牌燃气热水器一台。2003年7月30日,张某在使用过程中热水器起火,造成其面部、颈部、双手臂、肘部烧伤,面积17%,深2度占10%,浅2度占7%,住院治疗35天。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于是起诉到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大中电器公司作为商品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其出售的商品对张某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大中电器公司称,事故原因系张某使用不当造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因张某伤情恢复尚不足6个月,无法准确鉴定伤残程度,对此张某可另行提出诉讼。故原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5525元。判决后,大中电器公司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和要求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中电器公司虽然后来提供了抽样调查的质量检验报告,但其抽检产品只有两台,大中电器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给张某的商品实际质量与检验报告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应承担相应责任。


  宣判后,大中电器公司表示服从判决,并已执结。

                                                                编辑:che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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