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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举牌海立格力电器董秘泄露信息

文章时间:2020-11-04 11:46:51 
  又一起内幕交易被监管层处罚。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格力电器二次举牌海立股份的消息曾轰动一时。然而就在此期间,滋生了内幕交易。

  2020年11月2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一则针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内幕交易发生的时间便是格力电器二次举牌海立股份期间。

  记者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与时任格力电器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靖东关系密切的喻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海立股份93.03万股,买入金额约1003万元,后经卖出获利约92.17万元。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喻筠违法所得92.17万元,并处276.51万元罚款。而早在8月17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董秘望靖东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后,望靖东不再担任格力任何职务。而根据之前媒体的报道,在格力工作18年的望靖东一直是董明珠最信任的人,甚至传出有可能是董明珠的接班人。

  时任董秘泄露内幕信息

  2018年4月20日,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告知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靖东,希望通过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实现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话语权目的。同日,格力电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考虑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参加人员有董明珠、望靖东、刘某等人。会后,望靖东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负责在二级市场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电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持续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格力电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持续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

  综上,格力电器作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东,筹划并实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的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称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靖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8年4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不过,就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望靖东与关系密切的喻筠存在4次电话联系,且喻筠在与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时,明确提及“有钱买海立,明天公告了”。

  当事人非法获利逾92万

  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喻筠便开始了如下操作。据悉,“喻筠”国金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22日开立,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喻筠多年工作积累的家庭收入,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

  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该账户合计买入“海立股份”930300股,买入金额10029860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喻筠”账户合计卖出“海立股份”930300股,卖出金额10902383.84元。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相关交易盈利金额为935732.14元,扣除股息红利税14026.12元后,获利921706.02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资金变化、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喻筠”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额逐步放大,买入意志持续加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喻筠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因此喻筠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对此,喻筠提出申辩意见,其中之一是:喻筠认为,涉案内幕信息及其敏感期的认定不准确。格力电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后的继续增持行为,分为三个阶段,并各自独立决策和实施,各个阶段的增持行为均不能单独认定具备重大性。

  广东证监局表示,本案内幕信息及其敏感期认定无误。一是格力电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后的继续增持行为、相关决策系一并研究决定,而且在具体实施时虽可分为三个阶段,但过程亦具有连贯性,应将三个阶段的增持合并认定为同一个事项。二是从海立股份2017年末的持股结构看,格力电器当时持有5%的股权而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其后续相关增持行为,对海立股份的生产经营决策构成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身具备内幕信息的“重大性”。三是格力电器于2018年4月23日至6月22日大量买入“海立股份”,占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全部买入数量的74%,占海立股份的比例达到3.7%,其增持后持股比例已经从5%上升至8.7%,持股比例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喻筠违法所得921706.02元,并处2765118.06元罚款。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三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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