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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 500余名消费者起诉三星获胜

文章时间:2016-12-07 10:15:31 
GT-N7102手机虚假宣传,北京市工商部门于2014年对三星做出行政处罚

  三星GT-N7102手机是note2系列中的一款,在最初宣传时称支持WCDMA的850MHz、1900MHz以及GSM的850MHz、1900MHz,但实际上却不行。这导致消费者到一些国家和地区时,无法使用国际漫游。

  为此,500余名消费者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近400人一审胜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手机支持频段的范围是涉及手机基本使用功能的重要参数,被告的宣传与实际不符,且在发现错误后未主动、公开地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故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应退还货款并作出一倍赔偿。

  二审期间,部分案件以和解形式告终,部分案件则仍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当中。

  法律界人士表示,国内其他购买过三星同型号手机的消费者也可以以此次诉讼为范例,起诉维权。

  案件起因 部分国家地区无法漫游

  案件代理人、北京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楠告诉《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最初是自己的朋友买了三星GT-N7102手机发现了问题——去国外出差的时候手机没信号,网上搜索发现很多消费者都有频段缺失的情况,于是大家建了一个维权QQ群。

  最终,张楠律师代理了这个案子,为这些消费者维权。这是一起原告众多的串案,共有500余名消费者委托他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三星。仅串案的起诉工作就从2014年9月一直做到了2015年四五月份。

  消费者认为,三星在宣传GT-N7102手机时称支持WCDMA的850MHz、1900MHz以及GSM的850MHz、1900MHz,但在实际使用中,这款手机并不支持。三星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存在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机款5799元,并赔偿5799元。

  一位手机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手机缺失频段会导致其在我国香港地区以及美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无法国际漫游,给出境的人们造成不便利。三星GT-N7102刚上市时是一部高端机,售价很高。

  三星客服人员也表示,如果出境使用,要看当地的网络频段和手机支持的频段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确实使用不了。

  三星回应 属当时工作人员疏忽

  一审庭审中,三星认为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该公司解释,GT-N7102和GT-N7100这两款手机于2012年12月中旬一起推出,在外形和功能上基本一致,但GT-N7100是单卡手机,可以支持8个频段;GT-N7102是双卡手机,只能支持6个频段。

  但当时工作人员疏忽了,对两款手机做了合并宣传,导致工作失误,但这不能表明该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该公司认为,2013年2月,其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立即向工信部做了报备,且回收了宣传材料。截至2013年2月25日,所有整改工作均已完成,自此以后市场上不存在错误宣传,在此之后购买手机的消费者也不可能接触到错误的宣传信息。

  该公司还认为,自己不是GT-N7102手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告主体不适格。作为宣传者,依据法律规定仅在产品涉及人身安全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所涉及的频段参数问题也不属于重要的参数,不是消费者购买手机的原因,也不是对外主打宣传的内容,故不应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在一审宣判前,有近200件案件调解结案。其他案件,截至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陆续宣判。

  一审中,胜诉的消费者有近400人。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所购手机并非被告直接生产,但被告作为三星N7102手机在中国地区的总运营商,应对其旗下产品承担经营者责任。

  法院还认为,手机支持频段的范围是涉及手机基本使用功能的重要参数,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标注的手机支持频段范围与实际不符。虽辩称系工作人员失误,并非故意虚假宣传,但被告未就其所谓的“非故意”充分举证,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表示,被告在发现错误后,未主动、公开地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故应认定被告对该型号手机的错误宣传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退还货款及赔偿责任,即返还购机款5799元,并赔偿5799元。

  二审时部分案件已和解

  一审宣判时,有24名消费者败诉。代理人张楠律师表示,有些是因为消费者没保存发票,有些是外地消费者在开庭的时候没把手机寄过来。

  在其中的一起消费者败诉的案件中,一审判决书作出这样的表述:“原告当庭出示N7102型手机一部,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举证提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购机发票原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一部手机,而未提交购买上述手机的发票原件;因此,本院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确系购买频段宣传有误的三星品牌N7102型手机的消费者,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张楠律师介绍,一审判决后,对于消费者胜诉的案件,三星公司上诉。二审过程中,部分案件以和解结案,剩余案件正由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中。

  消费者败诉的案件,消费者上诉,目前二审仍在进行中。

  法律解读 手机损坏后也可以维权

  购买了三星GT-N7102手机的其他消费者,是否也可以以本案审判结果为依据,向三星公司索要赔偿?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对《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根据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是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

  至于三星称其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后回收了宣传材料并进行了整改,大兴区法院法官赵玉东分析认为,如果查证这一说法属实,三星曾向全社会告知手机当初存在的宣传瑕疵,那么自这一时间之后购买手机的消费者是否能够退一赔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手机已经损坏或用得很旧了,是否也能获“退一赔一”?

  法官赵玉东解释,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建立在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这一基础上的,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手机是自己买的,三星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消费者就可以起诉维权,与手机新旧、是否损坏无关。

  为什么不是“退一赔二”?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对不法商家的惩罚赔偿力度加大。

  记者注意到,当初消费者起诉的诉求是“退一赔一”,而法院判的也是“退一赔一”。对此,赵玉东法官解释说,国家并没有对消法的溯及力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应适用民法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司法解释。

  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消费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仍要适用旧消法的规定,即只能“退一赔一”。

  打这个官司需要哪些诉讼技巧?

  对于诉讼技巧问题,这起串案的代理人张楠律师表示,当时三星GT-N7102手机的宣传单、消费者购买手机的发票以及手机本身都是重要的维权证据。

  针对此事,在诉讼还没开始的时候,北京市工商部门已经对三星的虚假宣传行为做出过行政处罚。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重要的证据。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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