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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多次"罢工" 用户将商家和海尔告上法庭

文章时间:2016-09-26 12:24:04 
  文先生夫妇2011年花8800元在我市一间大型连锁商场买了一台海尔电冰箱,两年后这台冰箱多次"罢工"。在第三次维修时,海尔售后人员提出要更换配件并称要470元维修费用。"冰箱主要零部件明明写着保修3年,为什么要我们支付维修费?"文先生夫妇拒绝维修,后在2014 年底将商家和海尔公司告上法庭。3月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历时一年多的买卖合同终审判决。

  ■冰箱多次故障,消费者起诉索3倍赔偿

  2011年9月25日,文先生夫妇在我市一间大型商场花8800元购买了一台海尔卡萨帝牌冰箱。在使用两年多时间后,这台冰箱出现了故障。2014年2月中旬,冰箱温控面板显示屏的“制冰开关”及“冷冻温度”都是显示“H”,冷冻层内温度达不到设定温度要求。文先生夫妇随即向海尔公司报修,维修点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后,免费更换了电脑主控版。

  2014年3月,冰箱再次出现“H”图标,文先生夫妇报修后,海尔公司将冰箱拉回维修点免费维修。2014年9月,冰箱再次故障,维修点技术人员在文先生夫妇家中现场检测,认为可能是制冷剂中有沉淀物,导致冷却剂管路堵塞,维修人员建议把制冷剂抽空并清理管路,然后重新灌注新制冷剂,但这不属于三包范围,维修报价470元。

  文先生夫妇认为,冰箱的保修说明里明明写着 “主要零部件免费保修三年”,他们认为属于三包范围,不应收费。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冰箱一直没再维修,处于闲置状态,文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海尔公司和商家连带支付退货款8800元和三倍货款赔偿26400元。

  ■厂家和商家是否该承担退货责任?

  2015年初,市第一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文先生夫妇认为,商家和海尔公司都应该承担责任。“商家是销售者理应承担责任,但没有产品买卖就没有售后服务,海尔公司通过《产品使用说明书》阐明承担售后义务,因此,商家和海尔公司都要担责。”文先生夫妇说。

  对此,商家在法庭上称,他们此前从没有收到任何的报修及投诉,文先生夫妇是单方面和厂家售后联系维修事宜的,商家并不知情。此外,商家销售的商品是有合法来源的正规商品,不能拿厂家的维修说明来要求商家连带承担服务责任。

  海尔公司则认为,文先生夫妇是在商场里买的冰箱,海尔公司与文先生夫妇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此外,海尔公司履行了售后维修义务,没有欺诈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文先生夫妇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那就应该向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即商家提出诉讼主张,商家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因此,海尔公司在这起纠纷中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终审被判赔偿消费者9000元

  那么,商家该不该退赔消费者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而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该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所以,文先生夫妇的冰箱修理了两次后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应当免费换货或者退货。由于冰箱已使用近三年,法院认定折旧费为800元,商家一审被判支付退货款8000元。

  此外,由于冰箱的质量问题确实给文先生夫妇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酌情认定商家向文先生夫妇赔偿1000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提起上诉。文先生认为商家构成欺诈,应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市中院认为,文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商家在销售冰箱时存在欺诈行为。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山日报)
                                                                 编辑: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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