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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廿年前抢彩电判13至15年
文章时间:
2011-05-10 09:11:07
追诉期内已采取强制措施
不受20年追诉期限限制
一件20年前发生的入室抢劫案,去年最后一名作案人阿强被抓获归案,并于近日受审。越秀区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庭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的量刑建议。
越秀区检察院介绍:20年前的阿强还是一名20出头的小伙子,在广州某石场打工。1991年10月27日,阿强在与朋友阿升、阿良吃饭时,三人商量如何能发财。阿良说:“我奶奶家有两台彩色电视机,我们把其中一台偷出来卖了,这样我们三个人就都有钱了,你们有胆量干吗?”阿强率先表态:“阿婆一个人好对付,大不了偷不了就抢嘛。”三人说干就干,当天连夜到阿良的祖母陈阿婆位于广州寺右一马路桥边街附近的家“踩点”,阿良还向阿强和阿升仔细描述了屋内的房间结构和家人外出的规律。两天后,阿强和阿升带着两条布带敲开了陈阿婆的家门,谎称来找陈阿婆的儿子,骗得阿婆为他们斟茶倒水。
这时,阿强和阿升突然翻脸,阿强先动手卡住陈阿婆的脖子,阿升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布带,一人绑手一人绑脚,把陈阿婆捆得严严实实的,扔到卧室的床上,他们还用台布塞住阿婆的嘴巴,再用棉被盖上。77岁的陈阿婆被弄得血流满面,一下就昏迷了过去。阿强和阿升将一台尚未拆封的21英寸乐声牌新彩色电视机(当时价值人民币3000元)抬走,阿强让阿升回去给阿良报信,自己则带着彩电到旧货市场去销赃,得款后销声匿迹。
两同伙早被判刑
很快,阿良和阿升被公安机关循线索抓获,1991年分别被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14年。20年来,阿强一直逍遥法外,陈阿婆去世后,其家人一直没有停止对作案人阿强的寻找。2009年,陈阿婆的儿子发现负案在身的阿强在深圳龙岗某厂打工,马上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几经周折,终于在2010年底将逃匿了20年的阿强缉拿归案。近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劫案,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被告人阿强提出了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的量刑建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特别提醒
检察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因在法定追诉期内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了强制措施,故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
吴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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